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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

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温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保障住院为主,兼顾大病门诊;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及缴费的核定和待遇的支付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基础信息的录入。

财政、地税、民政、残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条参保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

(二)尚未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

(三)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生);

(四)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温州市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

第五条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额不再变动:

(一)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00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含)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已满5年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四)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

第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按年征缴,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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