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g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014年统计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4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1-
目录
一、总说明·········································································································2二、调查表式······································································································3三、数据来源····································································································11
-2-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组织实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填报范围和填报单位
辖区内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城市免填。具体填报单位为各地级及以上城市统计局。
(三)统计指标口径
“城市基本情况表”(G301—1表)中所有统计指标均按属地原则统计,即包括城市辖区内全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关统计内容。“全市”指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包括城区和所辖县(市);“市辖区”指城区,不包括市辖县(市)。地级城市统计局对收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等有关统计资料确有困难的,应报请上一级统计部门协助收集,切实保障全国城市统计资料不重不漏和真实可比。
(四)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其辖区内负责填报的城市统计局要认真学习、了解统计指标的范围和口径,熟悉掌握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和计算单位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收集和整理统计资料。对于当地统计指标口径和计算单位与本制度规定存在差异的,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转换,在草填、核实无误后再正式录入填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必须对辖区内填报城市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要按照规定的计算机控制程序,切实对全部数据进行缺值检查、横向逻辑检查、纵向逻辑检查,对异常值必须要求说明原因,并将差错清单一起上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填报城市报表报送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和程序。由于网上直报方式省略了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等环节,请各组织实施单位在8月15日前以纸介质方式报送数据确认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城市基本情况表”(G301—1表)为全国统一计算机汇总表式,各地不得随意修改顺序码以及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5.各填报城市在填报报表时,要注意:城市名称应填全称,不得填简称;编码为行政区域标准代码,不得改动;数据栏中标识为“:”项的,保留两位小数;未作标识的空格项,保留整数;标识为“—”项的,为免填。
(五)指标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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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