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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证办理操作细则

《湖北省生育证办理操作细则(试行)》

来源:|2014-03-2800:00:00|【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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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办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生育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生育证》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证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办证申请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证件办理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办证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居民可提出《生育证》办理申请。

第四条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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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证申请表》1份

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地属外省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

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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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可提供代办服务。材料齐全的,代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办理完毕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办理《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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