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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

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

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

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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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

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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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选人失察,用人失当,实名推荐的后备干部在推荐前就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领导班子不团结,相互不配合、不支持,甚至相互拆台,影响学校(单位)工作和整体形象的

(六)对本单位教职工失察失管、包庇护短,致使教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会风会纪,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会议,重要会议不报告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开会时打瞌睡、玩手机,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二)违反请假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或采取隐瞒、欺骗、造假等手段,请假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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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不严,未做好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私人信息保密工作,导致信息外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或者故意将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私人信息透露、出卖给第三人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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