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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表彰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的决定(%

【发布单位】

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发布文号】

教基二[2009]5号【发布日期】

2009-04-22【生效日期】

2009-04-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教育部

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表彰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的决定

(教基二[2009]5号)

自2001年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特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师队伍持续增长且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富有特色,成绩显著,具有表率作用的先进单位。为了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和经验,在特殊教育战线树立一批可资学习的典型,在全社会切实形成关心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使我国特殊教育工作更加健康迅速的发展,教育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授予北京市盲人学校等106个单位“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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