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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奇数顺位下调至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且本地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参加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每月1日至23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在地税征收部门按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如单位不再参加

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12月1日至23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次年1月起单位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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