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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

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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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属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进供养直属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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