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及贫困户的识别标准和退出程序
贫困村退出标准
贫困村退出标准及条件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农村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因素。
《省扶贫办关于贫困村退出标准有关指标解释的指导意见》,对贫困村退出具体指标作出了解释:
1.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指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全村人口的比率下降至2%以下。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用水);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的安全住房。
2.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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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
指贫困村与外部连接的一条出口道路实现硬化,路线通至贫困村村委会(或学校),或穿越贫困村村委会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或通至贫困村村委会所在的(或某个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城边缘并与其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路面类型为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其他硬化路面。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3.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对环境影响大、交通量小、占用耕地较多或通至人口较少行政村的路线,路面宽度应不低于3.0米。
——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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