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水利厅对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审核)管理,保证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以及《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黑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黑水发[201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包括流域或区域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和修编报告;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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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厅长办公会议要求审查审批(审核)的其他重要技术文件。
第三条有审批(审核)职能的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审核)部门’)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批(审核)工作;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查单位’)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特殊项目,经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也可由其他审批(审核)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实行统一审查、归口审批(审核)、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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