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杭州市余杭区人事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余人〔2008〕60号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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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一次性抚恤费的补发工作。
杭州杭州
余杭区人事局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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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8〕133号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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