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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的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总投资20额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市(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除外。第五条凡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乐《申请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五份,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合格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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