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
项的通知
彭水府发〔2008〕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7月9日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内,包括鼓楼社区、石咀社区、沙沱社区、河堡社区、滨江社区、文庙社区和白云村)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0000元,二类地区(县城规划区外的乡镇)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65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执行;房前屋后的树木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标准含青苗补偿费、零星树木补偿费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2500元,水果园地挂果前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2000元,水果园地挂果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8000元,其他园地幼苗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1800元,其他园地投产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3000元,
有林地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3000元,苗圃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10000元,其他林地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1200元。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后,不再对青苗、零星树木、构(附)着物进行补偿(坟墓搬迁按规定标准另行补偿)。因规划林木保留,对林地征收而对林木不予砍伐的木材蓄积补偿:(1)幼龄林每亩补偿3000元(人工林10年以下,天然林20年以下);(2)中龄林每亩补偿3500元(人工林10年以上,天然林20年以上)。因林地被征收需砍伐的林木,其林木由所有权人凭证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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