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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市直干部下乡讲课材料)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征地管理科潘新兵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及补偿方法

一、集体土地征收(简称征收土地或征地)的概念

1.征收土地的概念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收土地的特征

①统一性;②控制性;③补偿性;④强制性

二、征地补偿的主要方法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年产值倍数法和区片综合地价法。

1.年产值倍数法

1987年颁布的原《土地管理法》和99年颁布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的土地补偿均按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年产值倍数法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出的综合收益值,来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市县政府确定本区域各类农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分别确定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其它地类的补偿倍数,得出应补偿费用的总额。

宣城市政府于2002年2月22日发布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号令)和2005年8月24日《关于同意调整宣城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05〕97号文件)均以此计算补偿费用标准。

如原宣城市政府97号文件对水田的补偿标准按此方法计算为:

征地每亩应补偿总额(21000元)=市区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900—1200元/亩)×水田土地补偿倍数(6—10倍)+水田安置补偿费倍数(8-15倍)蔽端:①不能体现同地同价原则;②变化地类确认难度大;③补偿地类分类过细极大地增加工作量等等。此方法国土资源部已叫停,不再执行。

2.区片综合地价法

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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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自2004年始已经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各地开展调研,形成初步成果后上报,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依照过渡方法统一年产值法上报征地补偿标准。各地于2006年初正式上报补偿方案,后经县、市、省多次平衡后调整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地〔2009〕132号)统一规定全省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文件主要内容:

①全省合肥市、淮北市、淮南市、马鞍山市部分地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其余地方均按统一年产值计算补偿标准;②2010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助费均按新征地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③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④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执行;⑤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市县经济发展状况,补偿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⑥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制订被征土地上房屋、其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厅备案后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及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的费用种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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