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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

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

强制方法。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侦查活动极为密切。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证刑事诉讼活

动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合法地适用强制措施,对于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达到刑事诉讼的

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何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依法用好刑事强制措施,成为目前公安司法机关面临

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现就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性质

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按强制力度的轻重顺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应接受讯问而又未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公安司法机关

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

条的规定,拘传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它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二)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限定其不得擅自离开

住处或居所,并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它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在监视

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它适用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

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

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挽留的人,应当在挽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挽留的人,认为需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

(五)逮捕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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