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教体艺〔2008〕2号(2008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未完,全文共1952字,当前显示6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