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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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