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5%4%3%2%1%0.3%
100元
(未完,全文共1192字,当前显示2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