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笔者就当前税务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有效的预防涉税渎职案件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北京某国税分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以上。
(三)权钱交易,徇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四)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
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二、涉税案件的典型案件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高春才(原系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国税局葛渔城分局局长)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高春才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收税并擅自截留税费。经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高春才擅自决定截留本分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费104818.94元;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又擅自征收按照规定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68174.01元,并且全部截留;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高又将分局代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95022.16元截留了92989.91元。以上费用征收和截留后被高春才用于本单位开支。2007年7月25日,高春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提起公诉,10月18日,法院认定高春才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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