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以下简称“金融网”)的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和优化上海城市金融网资源和环境,确保上海城市金融网上各项业务系统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网是指用来在上海市各联网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交换特定信息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人民银行作为网络核心与各联网机构连接,联网机构作为网络参与者连接人民银行。
第三条联网机构是指通过金融网与人民银行进行信息交换并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网的所有联网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金融网实行集中控制、二级管理运行体制。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工程有关建设规范对金融网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并负责金融网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联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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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金融网的接入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六条人民银行科技部门集中统一受理联网机构的接入申请,具体职责如下:
(一)接受联网机构入网申请,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除全国性银行外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组织等机构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报总行核准。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指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待联网机构的接入申请核准后,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为联网机构分配ip地址、域名等网络资源,做好金融网络联网机构的网络接入相关工作。
(三)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网通信故障,配合金融网络联网机构做好相关网络调试工作。
(四)在职责范围内,监控联网机构网络使用情况,对其访问权限进行权限控制,确保金融网正常运行。
(五)对联网机构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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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联网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联网机构可通过金融网与人民银行进行信息交换,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网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法使用金融网,不得利用金融网开展与人民银行业务无关的活动。
(二)对通过金融网所发布、交换的信息内容负责。
(三)及时处理和解决本地网络通信故障,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网的相关工作。
(四)应遵守金融网有关入网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使用ip地址、域名等网络参数,不得擅自更改网络配臵。
(五)对于本地出现的网络故障,导致金融网相关业务中断,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按应急预案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联网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金融网管理工作,并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备案。相关人员应具备安全、网络类专业技术知识,拥有相关的专业证书,持证上岗。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九条联网机构应针对金融网及网上运行的各项业务系统制定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行维护流程,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切实做好本单位金融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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