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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通价费[2010]261号

关于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

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遏制乱砍乱伐城市花草树木、侵占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等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等文件精神,现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

施。

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确因建设等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园林树木、花草、临时占用绿地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

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规定标准进行赔偿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故造成绿化或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赔偿。

三、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统一收取,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四、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通建委(1996)151号、通价费(1996)120号、通财综(1996)26号废止

附件:南通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表

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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