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6]3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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