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
摘要。本文以时间顺序简要梳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中世纪之前,法律源于宗教,宗教成为无所不包的万花筒。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宗教的一些向善的公平、正义等教义成为自然法制度的原则和目标,这说明了法律的应然性,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法律的实际运行及运行中所追求的目标体现了法律的实然性,是一种事实判断。
关键词:法律宗教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与宗教关系-——混为一体
宗教的产生起源于祖先崇拜,在大自然的生活中,人们对自然世界的未知,逐渐形成对自然现象的恐惧,形成了对自然的崇拜。在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战争。战争中对士兵的管理和奖惩制度逐渐过渡到对普通百姓的适用,也就成为法律的雏形。宗教在西方和春秋战国时的中国的都经历过相似的发展过程,都有经过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的过程。最后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皇帝取代一般的平民百姓成为可以祭祀上天的唯一人选。而在西方宗教发展过程中,普通民众对上帝的崇拜由间接通过神职人员发展到直接可以和上帝的对话。
法律的根源不是公正的概念,而是宗教,法律不应放在宗教之外来理解。两人间若有法律上的关系,那必定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宗教上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有共同的祭祀。1早期西方的宗教像一个万花筒,其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直到路德与加尔文新教改革之后,宗教才逐渐摆脱原有的僵化,逐渐退出世俗社会,为后世的一系列革命准备了条件。早期的宗教教义即是约束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其逐渐发展成为近代法律的法律规则。由于宗教规定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对日常生活秩序的经验总结,具有一定的应然性,属于价值判断。而法律作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规制人们行为的准则,确是实然性的,属于事实判断。法律本身还要分为法的应然和法的实然。法的应然是法应该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实际是什么。前者是法的理想状态,后者是法的实际状态。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与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delphi)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踢予的。”2二、、中世纪的法律与宗教关系——斗争分歧
中世纪的欧洲,因为政权零散,教会反成为当时最有权势的组织,而凌驾于所有世俗权力之上,以致神权至高至尊,神学统治一切,宗教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载,当时发展出的教会法,不仅拘束教会,也影响及契约、婚姻、亲属、遗嘱等私法领域,法学披上神学外衣,成为神学分支,于是法学沦为神学的附庸。
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紧密联系,教会介入世俗社会并控制实际的政治权力与审判权力,形成与世俗政权争夺权力争斗的过程,而世俗政权需要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才能拥有正当性。因此,宗教在中世纪控制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重要方面,并在某种程度与法律合二为一。当时欧洲的民众无不是教徒,教会的权力由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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