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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税法体系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

摘要:税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回答了税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面对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应成为税收法治模式构建的必然选择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立法权限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解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地方税法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如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即属此类。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依据理论存在重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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