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试行)
2001年1月1日苏高法[20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审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限管理制度,是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期限规定,在审理案件期限内,对立案、分案、阅卷、听证、调查、开庭、合议、审委会研究、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结案、归档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审限管理制度实行排期落实、按期实施、延期审批、超期究责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庭负责全院审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采取微机控制和审限管理跟踪表、审限实施反馈表等形式,掌握审限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实行到期警示、逾期通报的方式,确保审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审判庭接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后,五日内指定案件承办
人。
第六条案件合议(审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后,除当庭宣判外,三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交审判长(庭长)签发。审判长(庭长)应当在三日内签发。
第七条法律文书签发后五日内送达。送达(邮寄)日为结案日。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八条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上诉(抗诉)状或卷宗、申请复议书、申请执行书、国家赔偿申请书;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裁定(决定);案件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案件材料,凡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理立案手续:
㈠一审案件、执行案件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后七日内;㈡二审案件收到一审法院移交的上诉(抗诉)材料及卷宗材料后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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