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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现将《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人员。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

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并存人本人档案。

第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操行方面的考核应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德育大纲(修订)》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一100分为优秀,80一89分为良好,70一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相应等级的中值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项技能,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及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列入该生的毕业成绩。第十四条学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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