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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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