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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符合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

(5)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其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在渝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经历(2019年开始,须提供在渝连续三年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还须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三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6)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重庆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招生。报考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艺术类除外),须具有报考类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持有对口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人员;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户籍学生;

(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对口招生艺术类和体育类。

3.报名时间和地点:


(未完,全文共2502字,当前显示8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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