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
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
追究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力推进农场平安建设,凸显大调解机制在维农场平安稳定工作中的特殊功能,强化以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为“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大调解工作责任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性,掌握化解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措施的到位和责任的落实,结合农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是指本系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定期排查、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并向农场党委和农场司法分局报告的制度。报告实行有纠纷报纠纷,无纠纷报平安,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调委会实行“零报告”制度的同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均应及时填写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表,并向向农场党委和农场司法分局报告。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各调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3人以上,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
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第四条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各调委会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大调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因贯彻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处置失当等而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追究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相关领导和人员。
第二章排查“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排查“零报告”的原则:
1.属地管理、全面排查的原则。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实行属地管理,由农场党委统一领导,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实行扎口管理,农场司法分局配合协调处理,各调委会分别组织实施,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漏排漏报。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矛盾纠纷实行条上排查报告与块上排查报告相结合,条上排查要服从块上排查的部署安排,块上排查要兼顾到条上排查的特殊性,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联排联调。
3.由下而上、分级排查的原则。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实行
由下而上的原则,各调委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农场党委和农场司法分局报告,全力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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