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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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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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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地)

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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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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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新建机场

(三)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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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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