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编写
浅谈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编写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报告申请的批复内容,结合相关的法规性文件,探讨在编写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报告过程中应该涉及的基本内容和一些共识性问题,做出对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报告的编写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报告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如火如荼,各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国保单位,下同)保护规划的编制项目如井喷之势。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审评程序将越来越详细、严格。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通过与否直接决定了文保规划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写好此立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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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显得越发重要。与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不同的是,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的立项报告尚未公布统一的写作规范。目前,立项报告的编写基本为相关规划编制资质单位根据各个国保单位的基础资料,结合各资质单位已有的写作格式来制定,因此写作格式和内容相差各异。这不仅造成立项报告写作质量的良莠不齐,而且给主管单位对立项报告的评审造成了很大困难。本文主要探讨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报告应该涉及的基本内容和一些共识性问题,希望对今后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编写起到帮助。
截至2014年12月,国家文物局网站共公布了820项对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的批复,涉及古遗址245处、古墓葬86处、古建筑353处、石窟寺和石刻42处、近现代史迹和纪念性建筑94处,其中有92项未获得国家文物局的批准(表1)。
表1国家文物局网站已公布的对文保规划立项申请的批复情况
400350300250200150100500古遗址未通过已通过37208古墓葬1670古建筑34319石窟寺、石刻438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193
大部分已批准的立项报告申请得到了国家文物局1—7条不等的批复意见。除部分为对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建议外,大部分意见针对立项申请中出现的问题,基本反映了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编制涉及的大部分内容和需要注意的基础问题。针对主管单位提及的各项问题,笔者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释说明和基本解决思路。
1.文物本体构成与保护对象界定不明确
目前国务院公布的各批次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明确注明了国保单位的类别、名称、时代、地址等信息。文保规划编制涉及的保护对象除文物本体外,还包括国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相关附属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原址复建以及现代设施,不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申请,也不能作为已申请国保单位的附加文物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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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价值和现状认识不充分
文物的价值评估,除了一般所知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外,还应注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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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文物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效益。当然,文物的价值评估须根据文物本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即使没有某一项价值也不需为了格式需要而生搬硬套。
文物的现状评估主要包括文物面临的破坏因素和主要问题。文物面临的破坏因素多为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因素,主要问题则多为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现状以及文物管理、展示利用方面的问题。除上述评估外,还可增加论述文物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的基本评估结论。
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分不切实际
针对国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主管部门曾专门发文注明划定依据和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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