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部《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支队、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基本管理要求】
支、大队消防监督执法档案,除主管公安机关统一归档管理的外,应当分别由支、大队统一集中管理。公安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消防监督执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公安派出所根据本办法建档和保管,辖区消防大队予以指导;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实施消防监督执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公安派出所建档,每季度移交辖区消防大队保管。
支队、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
-1-
第五条【领导职责】
支(大)队长是本单位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二)督促和指导消防监督人员和档案管理员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的建档、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履行对借阅、复制、翻拍、抄录档案等的审批手续;
(四)监督档案管理员做好人员调整时的档案管理工作交接;
(五)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支队长可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支队分管领导或者防火处长履行执法档案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承办人职责】
主责承办人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事项的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规定保管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防止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严禁私自留存或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案卷材料;
(四)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建立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
(五)离任前应当移交所承办执法事项的档案材料。第七条【档案管理员的确定及职责】
各支队和大队应当明确一名现役干部为本单位档案管理员,可以聘用地方人员协助开展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员直接对本单位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承担本单位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归档手续,分类填写归档登记表;
(二)按照规定编制档案索引,按序排列和存放档案;
(三)做好档案保管、借阅和销毁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四)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六)指导和督促聘用人员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员离任时,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台帐和管理的所有档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八条【档案装订归档】
主责承办人应当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列要求整理、装订档案,并移交档案库房:
(一)卷内材料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整理入卷,且制作规范,字迹清楚,
-3-
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同一件文书、证据材料涉及两个以上案卷的,应当按照刑事案卷优于行政处罚卷、行政处罚卷优于其他具体行为卷、具体行为卷优于其他案卷的原则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未完,全文共14882字,当前显示14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