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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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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的意见

为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效化解医疗矛盾纠纷,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医疗行为作用于患者身体,直接影响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技术性强,风险性大。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及时通过医疗行为减轻、消除疾病痛苦,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从审判服务大局的理念出发,努力践行司法为民,高度重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努力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二、积极树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审判理念,最大限度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个别患者和家属“闹医”、“伤医”、“杀医”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要牢固树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审判理念,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加强法院指导下的诉前鉴定工作,强化诉前鉴定在预判诉讼风险中的作用。对可能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经诉前登记提前由法院介入,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通过诉前鉴定,在案件审理之前先行掌握涉案全部病历资料,固定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再由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作用,预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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