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附件2
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
坚战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护林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
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之选聘条件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生态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总责,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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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推进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的代管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优先纳入。
(二)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集中安排。
(四)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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