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盐政发〔2008〕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拨予以先行垫付。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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