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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洋国土论

浅谈我国海洋国土争端

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金属材料工程2010-1

姓名:毛正楠学号:1001130119

摘要:公元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战败甲午海战,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

,割地台湾,钓鱼岛等附属岛屿,弹指一掍间就已逝100多年,尽管抗战胜利已走无数岁月,但台湾没有回归,中日依旧斗争于钓鱼岛的管辖权。目前,南海争端层出不穷,南海局势愈加复杂,这个问题并不只是与南海周边国家的问题,因为每一个争端背后都有大国的身影。但我们必须知道南海是中国固有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国际所公认的,并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词:海洋国土钓鱼岛南海一、钓鱼岛的主权问题

1、中国宣称对钓鱼台拥有主权的依据

从地理学上分析,钓鱼岛等岛屿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中国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沟。因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而琉球群岛是“大洋型”岛屿,故不能认为钓鱼岛附属于琉球群岛。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钓鱼岛最早由中国发现和命名。在明清两代钓鱼岛就被中国用作往返琉球时的航行指标,并被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和划属台湾的附属岛屿,其周围海域也一直是台湾人民的渔场。1940年东京法院的一个判决也被引用证明钓鱼岛附属于台湾岛。在该判决中,法院判决钓鱼岛归“台北州”管辖,不承认钓鱼岛隶属于冲绳县。国际条约的内容也被

引证作为支持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史实依据。1895年4月17日签署的中日《马关条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及其一切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依据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后应将割让给其的中国领土返还,其中就包括钓鱼岛。

2、日本宣称对钓鱼台拥有主权的依据

日本认为它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的。其主要依据是直到1894年钓鱼岛的所有权仍未确定,尽管之前中国有文章提及钓鱼岛,但这不能作为中国行使过领土权利的证据。1895年日本内阁决定将这些岛屿并入冲绳县之时,才算首次确定了它们的所有权,且自那时起日本一直到钓鱼岛实施了有效占领。因此,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支持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日本在引用国际条约时,强调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下。而且根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将钓鱼岛的行政管理权力移交给了日本,因此日本恢复了对钓鱼岛的“完全主权”。日本方面还引用了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概念,认为自1895年以来,它已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行使权力,理应获得钓鱼岛的主权。针对以上日本政府的主张,学者们纷纷提出质疑。

关于日本对钓鱼岛“先占取得”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其在事实或法律上均不能成立,日本的这种解说忽视了中国最先在钓鱼岛行使主权的历史事实。日本1895年决议将钓鱼岛划入琉球,是因为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积极窃取钓鱼岛,然后迫使中国在《马关条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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