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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导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时点

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

《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

(2)有可操作的和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的评判方法;(3)有可靠的评标组织和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

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改变后的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四)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该联合体应当向招标人履行告知义务,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五)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的,该联合体应当向招标人履行告知义务,招标人应当记入开标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重新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改变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的,可能会因影响招标公正性而导致其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合同无效。因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作出规定,以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例如,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联合体成员合同工作量比例不得调整;或者联合体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附件,对当事人有合同约束力;或者其他有类似效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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