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弊端分析及司法评判
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弊端分析及司法评判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导致的低于成本报价中标现象,产生了低价低质、高价索赔、劣胜优汰、设置合同陷阱等诸多弊端。笔者针对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从科学界定工程成本切入,结合工程领域法律实务经验提出了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判定标准、方法以及需要动态考量的因素,以期对相关部门准确评判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并革除由此而引发的各种弊端能有所裨益。[关键词]工程成本低于成本报价弊端司法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了中标的主要条件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1]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2]两法均提出了“不得低于成本价格”这一规定,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避免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以粗制滥造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最终给产品质量埋下隐患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企业不能成为中标单位,但是在工程实践中仍大量出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现象。究其原因,有种观点认为:是我国招投标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价格大战导致了供应商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有些专家认为这种现象简直就是饮鸩止渴,企业为了生存而不得不饮下这杯毒酒,虽然暂时解渴,但是从长远来看,损害的是自己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另外一些专家却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把这种现象比作毒酒,供应商吃了之后的结果应该是被毒死。可是在很多案例中,这样的供应商非但没被毒死,反而吃而肥之,这能是所谓毒药的药效吗。简直是补药。如此一剂补药,难保其他供应商不纷纷效仿。因此,他们认为,供应商的这种做法纯粹是恶意投标或预备偷工减料。[3]实际上各种观点虽然大相径庭,但都反映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中标现象的种种弊端,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低价低质工程
建设工程领域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一个最大的直接隐患就是低价低质工程。在日益激烈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迫不得已千方百计压低标价甚至于采取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对此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虽有明确禁止,但在实践中还是难以评判或实际控制的。在低价中标后,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造出了类似“豆腐渣”工程的低质工程。如在国家重点工程钱塘江护堤工程沉井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将淤泥充当填心混凝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未完,全文共8253字,当前显示125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