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民办小学和初中。第一章条件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是中国境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民办学校的主要办学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首期投入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三、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租赁或改造民居、厂房及其它非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一)全日制小学设置标准
1.场地: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0m2,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m2;
2.校舍: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生均建筑面积6m2以上;
3.规模: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
4.校园。布局基本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基本分开。50米内无严重噪音和污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
5.教学仪器:常规教学仪器按新课程实验要求配齐,按国家规定配齐艺术或音乐、美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6.常规功能室:科学实验室(含仪器室)、计算机室、综合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队部室、卫生室、生物园、小气象站,其设施装备详见《广东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
7.阅读条件: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总数8%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总数15%以上;有25台计算机电子阅读室并与互联网联接;生均藏书20册以上,电子读物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报刊总数40种以上,教参、工具书80种以上;
8.信息化装备:有校园网,网络线路通达每个行政、教师办公室和普通教室,对外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教学平台4个以上,计算机、电视机、实物投影机等多机一幕进教室;各年级、各学科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有信息资源网并应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运动场地:有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15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的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m2;
10.教师队伍配备:按省规定配齐正副校长,校长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具备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专任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大专以上学历50%以上,专任教师至少占全校教职工的1/3以上。财会人员具有会计资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按学生600:1的比例配备。
(二)全日制初中设置标准
1.场地: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0m2,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6m2;
2.校舍: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生均面积7m2以上;
3.规模:18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
4.校园:布局基本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基本分开,50米内无严重噪音和污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
5.教学仪器:常规教学仪器按新课程实验要求配齐,按国家规定配齐艺术或音乐、美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6.常规功能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综合电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生物园、地理园,其设施装备详见《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
7.阅读条件: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总数8%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总数20%以上;有35台计算机学生电子阅读室;生均藏书25册以上,电子读物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报刊总数100种以上,教参、工具书150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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