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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璧山县法院

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的否定,即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起诉、不予受理或不属法院裁决范围等;二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基本要求和第111条的列项条款要求,即起诉不符合必要条件。

判驳与裁驳的区别在于,裁定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有诉权,但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确认原

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不成立,因而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两者本质性的区别在于,裁驳是对原告诉权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判驳是对原告实体请求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司法救济的目的不能实现。

二、关于正当当事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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