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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

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见刚,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22层。

委托代理人:肖峰昌,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开明,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安,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山西众心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西省文水县城内南街潘家南巷。

委托代理人。丁红梅,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段磊,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北京合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天平,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见刚因与上诉人王永安、原审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以下简称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08)晋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王见刚、王永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王见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峰昌、卜开明,王永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红梅、李飞,大源采矿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永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磊、石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大源采矿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4月13日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投资人陈国平,出资额为50万元。2003年8月2日,王见刚以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鑫昇公司)名义,袁永乐(陈国平的丈夫)以大源采矿厂名义,共同签订了《采矿厂转让协议》,约定将大源采矿厂的露天采矿厂、四个采矿洞和有磁选厂转让给王见刚,转让费2700万元,袁永乐、王见刚在该协议上签字,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古冶实业公司)在协议上盖章。

《采矿厂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王见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山西省交城县信用联社董事长韩振荣介绍,引进了王永安参与,王永安又引荐郭华加入。2003年8月,王见刚、王永安与郭华三人在《采矿厂转让协议》基础上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买断项目需用投资额2700万元(其中王永安1300万元,王见刚400万元,郭华1000万元);股份比例:王永安35%,王见刚35%,郭华30%;企业销售产生利润后的分配,为确保各方投资利益,实行先归还投资款,后按股份比例分红。

2003年8月25日,王见刚与王永安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购买袁八则矿(即大源采矿厂)达成以下共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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