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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

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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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和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下达或划转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

(四)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资助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主要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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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或补贴;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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