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草拟)[1]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了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权责更加明晰,我处草拟了《贵州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现将《指引》征求意见,请各联社、合行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办事处,办事处汇总综合意见后于2011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省联社农村业务处(陈华安邮箱)。
谢谢支持。
省联社农村业务处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贵州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
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质量,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10。321号)(以下简称321号文件)、《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年审、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尽职要求
第五条建档评级尽职要求
(一)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按照321号文件要求分别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
(二)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农户家中,了解真实的农户生产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建立农户资信档案。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农户资信,按照321号文件要求合理计算农户推荐等级及推荐授信金额。
(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农户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五)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对管片信贷员对农户年审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六)基层社对评级授信的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七)基层社对年审后给予提升、降低乃至取消信用等级和调整授信额度的农户进行张榜公示。
(八)针对公示结果,管片信贷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发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农户签字后收回一份装入档案。
第六条柜面放贷尽职要求
(一)在农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核查农户是否已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是否已发放贷款证(卡),是否已发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
(三)按规定收集完整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等核定贷款利率。
(五)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六)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借款人展期申请,并按县联社规定填写相关展期法律文件,同时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七)相关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贷后管理尽职要求
(一)贷款管理人员应按照321号文件要求,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半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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