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帮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帮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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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现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我、紧急救援事故的财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帮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汇报至本公司
第九条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立即按事帮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帮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帮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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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叙说必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除险救援,不得撤离职守。发生轻伤事帮,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帮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帮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帮,由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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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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