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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发布时间:2011年3月30日浏览次数:2186

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现就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要求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切实提高煤矿职工幸福感和满意度。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工作目标,基本控制一般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新发尘肺病例,每年新发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职工总数的0.2/00以下,确保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煤矿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以及职业健康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监测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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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强)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布职业危害信息;要高度重视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做好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病人的体检、治疗、康复疗养工作;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煤矿职业危害主要防治内容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高温、噪声和化学毒物等。

(一)粉尘防治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水量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2.掘进井巷和硐室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在煤(岩)层中钻孔,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4.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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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煤时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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