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各部分内容的差异
时隔16年,更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整体来说,调整了章节划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
2、删除了原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先行单独发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对房地产估价术语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
3、删除了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4、方法的新增: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
5、估价目的的新增:增加了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
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各部分内容的差异(仅涉及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调整的部分不再赘述):
一、估价原则
1、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独立、客观、公正”不再作为估价的通用原则,而是房地产估价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将价值时点原则与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顺序调整;
2、吸收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
3、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
4、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5、增加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
二、估价程序
1、增加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
2、估价委托中,明确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的签订要求,明确除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可以只有一名估价师全程参与、实地查勘、撰写报告,但报告签署必须两名;
3、明确价值时点在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中可以到周、旬、月、季、半年、年等;
4、新增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方式和内容规定;
5、增加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部查勘时的处理方式;
6、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
7、存档材料的增加。新增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
三、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1、房地产抵押估价
新规程中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增加了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时原有债权的处理。对评估待开发房地产价值时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假设前提的设定进行限定,对带租约房地产评估时租金取值进行了规定。
◆抵押评估时,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当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时,应为出租人的权益价值。既哪个低取哪个,而不是笼统地以合同租金取代。
◆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中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报告中说明并在使用上限制。
2、房地产税收估价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进行估价。且持有环节税收估价,各种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相同,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各种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为各自的成交日期。评估的价值或价格统称为计税价值,它是指为征税目的而评估的价值或价格。
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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