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公司环保管理力度,提高员工的环保责任意识,促进环保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明确对发生环保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发生的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评定;
(二)负责对发生环保违规行为单位的经济处罚或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各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
(四)负责所有处罚记录及整改情况资料的保留。第四条各单位
(一)负责对环保违规行为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环保自查问题的责任追究。第五条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负责确定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方案或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环保违法行为分类
第六条针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分类如下:
(一)环保违规行为。指公司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检查或各单位自查,发现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未按公司管理规定要求控制,违规处置或超标排放的。
(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环保管理和操作人员不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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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损失的行为,分为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1.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指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30万以上罚款、限产处罚或被政府通报批评的;
2.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转移群众、停产或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
第四章对直接操作者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发生环保违规行为,将给予200—1000元经济处罚;连续多次出现违规者,将予以加重处罚或予以待岗。
第八条发生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予以待岗。第九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况,比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一)随意向下水道冲倒菌丝、可回收利用的废溶媒、母液的,随意向下水道排放高浓度釜残、倾倒杂物的,对报废料液、事故废液(如染菌罐),不做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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