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角度看当前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从实践角度看当前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摘要。本文从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含义入手,在分析了现行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后,重点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创新进行了一些探讨,认为应以观念更新为先导,提出以人为本、促进罪犯人格全面健康发展、自我教育、体验教育、赏识教育的教育改造观念,而关于制度创新,本文则提出了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以规避可能的挫折,希望以此做一些基础性的理论准备。
【关键词】
教育改造、不足、创新、制度思考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含义
教育改造罪犯,顾名思义,就是由教育来促使罪犯发生积极的改变。因而这一讨论应从对教育的一般理解开始。关于教育,人们有过许多描述:“教育是使人由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教育是使人活得更像人的事业和活动”。“教育是让人获得求真求善求美的兴趣与能力”。“教育就是让人类摆脱愚昧和平庸,感受生命存在的意义和美丽”。“教育是人类生存智慧传承的工具,教育是在创新中发展人类文明的一种文化”。尽管说法各不相同,但也不难发现,教育始终是围绕着“人”来进行的,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作用于人的是社会知识文化,是人类精神财富,而其目的和结果在于造就人、发展人。所以教育是一种文化活动,是精神领域、知
识领域的活动。总而言之,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技能的基本途径。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认识现象或心理现象。教育改造罪犯,与其他教育活动不同的是它要面对特定的主体——罪犯,同时它的目的性又十分明确,是要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按照设定的目标实现罪犯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转变。在这里,教育是手段,罪犯的改造是目的。显然,进一步的分析应针对罪犯展开。
罪犯是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正在接受刑罚处罚的人。这部分人曾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一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国家所难以容忍的程度,不得不祭出和平时期最严厉的手段——刑罚加以应对,在国家与相关个体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此外,罪犯的身分是有时间范围的,犯罪人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律责任得以履行,继续接受刑罚的义务随之消失,应当回到正常的社会成员状态之中,自然也就不再是罪犯了。由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处在不断运动变化中的群体: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共性是人,而人是生命有机体真实的存在;人的存在具有意志性,人是思维动物;人以“类”的形式存在,人是社会动物;人的存在具有文化性,人是文化动物;个体人的存在具有历史性、时间性、有限性,人是学习动物。从特殊的一面看,罪犯有过违法犯罪的经历,这一经历是多重
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罪犯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一评价会带来社会及心理的种种变化;罪犯正在接受刑罚处罚,这一处罚决定了身份及环境与众不同。因此,教育改造罪犯的语境是高度复合的,既不能脱离教育对人作用的一般规律,又不能不考虑罪犯的特殊性,只有良好的结合,才能于教育的手段中接近或达到罪犯改造的目的。
教育改造罪犯,改造作为目的受到时刻关注是必然的,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便与改造的成效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具有十分强烈的功利取向,而关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创新,不能脱离现状的分析。揭示不足能够从现象中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继而为发展开辟道路。
二、现行教育改造工作的不足之处
(一)政治思想教育大而无当、空洞生硬、内容缺乏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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