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
(二)、
(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投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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