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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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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

(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

(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

(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基金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指导工作。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县区居民医保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并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五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提出预算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审批后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县区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上下达的征缴计划,全面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条县区税务部门应按日汇总居民医疗保险费,按旬由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按旬将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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