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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报告

深化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

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报告

根据宣皖农商行[201*]124号有关要求,我行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寒亭支行《深化银行业内控与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全体员工按方案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到报告日,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1、能够按照总行的要求,建立建全了各种内控制度,并在工作中自觉地加以遵守。建立业务线与监督线“双线责任追究”,将责任追究覆盖到所有岗位和人员。做到了工作有制度、制度有落实、执行有监督。

2、会计业务和储蓄业务的操作基本符合制度要求一是能及时进行按着要求进行账务、库存现金、内外账目的核对,没有白条顶库和挪用库款现象;二是各种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保管使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三是各种费用开支和大额支付能严格覆行审批手续四是公、私印章保管规范,随用随取,离柜收起

3、信贷业务方面。我行已建立了贷款授权,贷款责任追究和贷款的审批制度。在总行对支行授权的基础上,对大额贷款由审批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审批,落实第一责任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与农户档案的限额一致。

在此次自查中,我支行结合“三项整治”工作以6月底不良贷款报表余额为准,对支行2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不良贷款进行排查。经查我支行有一笔30万元五级分类为损失的的不良贷款。该借款人胡思伟,宣城市区居民,原为政府机关干部。于1996年10月1日以经营干果缺少资金为由在我行借款30万元。后经查实该笔资金借款人转借给了吴霞使用,经催收该笔贷款本息于1996年12月30日由吴霞还清。后因吴霞与他人合伙贪污挪用公款案发被判服刑,其归还我行的贷款被司法部门以追赃为由从我行账户扣划。该笔贷款的两个保证人分别是借款人妻子张学蓓和吴霞。张学蓓为农行员工,因该笔贷款曾全部偿还,且借款人把贷款借给了吴霞。故其夫妇二人不愿承担该笔债务,吴霞已判刑,家庭财产也已依法追缴,无力偿还贷款。现该笔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后经总行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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